為進一步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促進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現決定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實施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具體內容如下:
一、政策適用范圍
在全國范圍內,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政策適用于從事技術推廣服務、信息技術服務、研發設計服務等領域的符合條件的企業。
二、企業認定條件
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 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中的相關業務;
-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 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 具備與服務業務相適應的技術支撐和人才培養能力。
三、政策實施時間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原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已享受該政策的企業,可繼續按本政策執行。
四、申報與管理
企業需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交認定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通過后享受稅收優惠。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政策宣傳和監督管理,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五、其他事項
本政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推動技術推廣服務等領域的創新發展。
請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支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做大做強,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